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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教育局权力清单
贵南县人民政府:http://www.lamab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6/6/30 20:24:55    

贵南县教育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7)和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616),设立贵南县教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思想政治室、计财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四)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报批工作。

(五)认真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负责教育基建计划和教学设备配备年度计划的编制;检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及使用情况;负责全县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和教育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工作。

(七)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青少年科技活动和校外教育等工作。

(九)指导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负责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按权限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师资格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会考、高考;管理和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公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四)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十五)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十六)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1993.10.31)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1995.12.12)第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行政收费(共2项)

1.普通高考报名费

依据:青海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青计价格[2001]55号)规定 考区招办每科次收取7元,上交省考试管理中心每科次16元。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51号令、省发改委物价[2004]414号规定 考区招办每科次收取6元,上交省考试管理中心每科次9元。

(三)行政裁决(共1项)

处理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事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学历文凭认定(发放初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依据:《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教基〔20141号)第11条 各中小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通过有效途径向新生或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并予以确认。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要求及时到校报到注册,接受教育。

13条 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28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五)行政奖励(共2项)

1.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 2009.8.27)第33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推荐评选、教师表彰奖励

依据:《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定及奖励办法》(南政办〔2008109号)全文。

(六)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1.中小学教师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 2009.8.27)第4章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贵南县教育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行政权力岗位责任.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