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司法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7号)和中共贵南县委办公室、贵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南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6〕16号),设立贵南县司法局,与县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拟订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处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负责牵头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17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4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55条。
2.对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处罚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27条
3.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第28条
4.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55条
(三)行政奖励(共1项)
1.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条)第6条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九条
(四) 其他行政权力(共7项)
1.法律援助审批
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10条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18条
2.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的调解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30条
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公证协会的监督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5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4.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监督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43条。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第41条第2款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4条
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
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
6.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7.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19条。
贵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1).xls
贵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