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行政调解工作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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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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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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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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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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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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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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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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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国家林业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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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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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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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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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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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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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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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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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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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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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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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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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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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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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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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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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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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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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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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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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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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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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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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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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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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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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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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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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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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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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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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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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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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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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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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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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的要求,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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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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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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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治污和减排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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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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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供用水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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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县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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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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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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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转变人们对水的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增强水的忧患意识、资源认识、法律意识,教育和动员人们都来爱惜、保护、节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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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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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水功能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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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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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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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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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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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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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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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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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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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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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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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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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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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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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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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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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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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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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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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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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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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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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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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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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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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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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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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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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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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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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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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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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侵犯亚运会标志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亚运会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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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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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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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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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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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主当事人提交有关 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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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立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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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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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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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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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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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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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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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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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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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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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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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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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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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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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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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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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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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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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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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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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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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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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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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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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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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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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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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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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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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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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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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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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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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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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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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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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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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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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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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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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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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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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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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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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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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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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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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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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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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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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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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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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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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四)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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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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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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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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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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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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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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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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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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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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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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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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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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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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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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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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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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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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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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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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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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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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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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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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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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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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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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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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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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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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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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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书面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解确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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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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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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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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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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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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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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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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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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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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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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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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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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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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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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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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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二)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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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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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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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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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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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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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规定: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的文件和措施;对违规出台的,农民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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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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