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行政管理和一般管理的不同之处是什么?宪政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应是怎样的?
行政管理或称公共行政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区别于一般管理活动的特殊管理活动,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公共行政具有国家的属性,是国家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进行的;而一般的管理国外称之为“私行政”则不具国家性和公共性。(2)从管理的目的看,公共行政管理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种利益从本质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则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而一般管理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公民、法人或者某个社会组织某种权益的实现。(3)从管理手段看,公共行政管理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管理活动,而一般管理则不可能有这种管理手段。(4)公共行政管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因而这种管理既区别于一般管理,也区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
当代行政管理应该是宪政条件下的行政管理,政府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而且其管理活动要受到以宪法为中心的完备法律制度的制约。宪政的核心特征是限政。对政府的权力没有制约、没有监督,会出现权力的腐败。因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职权的有效行使,将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以防止管理权力的无限膨胀和不受约束而成为一种腐败的、脱离人民的异己力量,由人民的公仆变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
29.如何理解行政管理组织?
国家行政管理组织是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为实现管理目的而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而建立起来的,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要靠行政组织机构来推行。
行政组织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我国行政组织从性质上说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权的组织,是人民政府。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行政组织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和受它监督的。这就决定我国行政组织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30.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是怎样的?
《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的性质、地位。首先,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它与各级地方政府一起,组成了全国的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国务院在这个系统处在最高的地位,领导这个系统依法运作,国务院对外代表中国政府,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进行国际交往活动。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向它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国务院按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职权领导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关于审判和检察方面的以外,都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全国的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可见,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
31.国务院如何组成?任期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现行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织产生新的国务院。
32.国务院总理如何产生、任期多长?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全另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发布任命总理的命令。
国务院总理的任期为5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3.总理负责制的含义是什么?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制度。与此相联系,国务院总理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对国务院行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表现是:(1)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处于协助总理工作的地位;(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要由总理发布。国务院的行政人员由总理任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这表现总理对国务院的全部工作负责;(3)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设定、撤销、合并要由总理提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命,也都由总理提名,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表明总理还要对主管部门的工作负领导的职责;(4)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召集,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这体现了总理的领导作用;(5)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表明总理负责制意味着总理以全国最高行政领导者的身份就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向全国人大负责。
实行总理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把个人负责同集体智慧的发挥相结合,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总理负责制既实行民主、实行明确的分工负责制,又实行了事权的高度集中,提高了效率,是民主集中原则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工作中的贯彻运用。
34.国务院的会议制度有何内容?
国务院有两种正式的会议制度,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一是国务院常委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则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都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常务会议规模较小、易于召集,一般重大问题都由常务会议决定,所以常务会议是国务院的核心决策机构,只有十分重大的问题才召集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都由国务院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
此外,国务院还有总理办公会和省长会议。总理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会议内容为部署国务院的工作和就一些重大问题征询各地的意见。办公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集;省长会每一年或半年召开一次。
35.国务院的机构如何设置?
(1)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为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而设立的相应的组织机构,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其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也实行部长或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其具体内容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常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由部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直属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各项专门业务。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等,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但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直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这些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
(3)办事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厅和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4)审计机关。审计是指对会计的全部活动进行审核。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的审计机关称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其他。除上述九类机构外。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领导的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我国的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领导的国家通讯社。
36.国务院职能主要有几方面?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国务院的职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十分广泛,也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政治职能,即国务院要通过自己的管理活动来实现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目标。(2)经济职能,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国家干预和全面科学的管理,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3)文化职能,通过对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组织、管理促进文教事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提高文化生活水平的需求。(4)社会职能,通过广泛的社会管理活动,提供社会服务,保障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秩序,使广大人民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7.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和地位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与中央人民政府一起,组成我国单一结构的行政管理系统。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不是权力机关,而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工作机关。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国务院的行政措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又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3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组成?任期多长?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因此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
3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上述规章,均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政工作。如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如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的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公民的各项权利。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其下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考核、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0.如何理解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主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首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说可以不发扬民主。相反,行政首长要决策正确,还必须依靠集体智慧。为了使行政首长负责制同发挥集体的作用密切结合起来,人民政府在处理重大问题时,采取会议的形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见,首长负责制实际上是一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制度。通过两种会议制度,既能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又有利于统一步调、保证效益。
4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如何设定的?
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4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如何体现的?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民主产生,服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实行部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即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还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3)各级行政机关内部的首长负责制,要求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依靠集体智慧充分发扬民主,而且规定了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制度,以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43.行政机关的廉洁原则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说廉洁原则是由我国行政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行政机关是国家的管理机关,为了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讲效率、讲廉洁,一个没有效率、腐败的政府,是无法管理好国家的。廉洁原则的内容大致要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要求政府的活动必须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政府的活动费用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珍惜人民的血汗,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处处注意节俭、清廉。
(2)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反对腐败。必须牢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它只能用来为人民大众办事情,决不可利用手中职权去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谋取私利。为防止以权谋私,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增强透明度。
(3)反对并克服官僚主义,提倡实事求是的踏实工作作风。要加强思想教育,充分认识官僚主义的危害性,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制约官僚主义作风的产生,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遏止官僚作风。
必须坚持廉洁原则,这是我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政府的领导人多为共产党员。离开了为人民服务,不讲奉献,一心想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就背离了立党的宗旨。马克思主义把奉行“廉洁政府”看成是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国初开始,就提出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都是廉政、勤政的楷模,他们廉洁、节俭的故事在人民群众中传为佳话,这一政权建设的良好传统必须一代代传下去,人民的政权才不会变色。
44.精简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精简和效率原则,现行《宪法》第27条这样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精简是人民政权建设的优良传统。延安时期民主人士李鼎民先生提倡精兵简政,毛泽东立即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作为重要原则加以推广。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精简不仅显得更为重要,而且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意义。精简已不仅意味着机构要简,人员要精,而且要求管理要科学。
精简和效率是紧密相联系的,精简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效率。行政机关的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提供最快最好的服务。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切实实行精简原则;(2)实行工作责任制;(3)普遍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4)量化目标,实行目标管理;(5)提高人员素质,适应高效率工作的要求;(6)转变行政作风。
45.为什么说我国国家行政机构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是由我国国家机关性质决定的?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之所以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是由我国国家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工具,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去管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事务。因此,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人民公仆的思想。坚持政府的一切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原则,是使人民政府不脱离人民群众,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使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不被动摇的重要保障。群众路线意味着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群众要求和愿望的反映,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政府集中群众要求和愿望形成的决策,又要通过作为人民公仆的行政机关首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到群众中去,在群众中贯彻和坚持下去。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原则,才能使政府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的性质不变。
当前,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以及以权谋私、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和严重的行业不正之风都是一种腐败现象,是严重违背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靠人民支持,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的。我们一定要在国家行政机关转换机制、为发展经济服务的机构改革中,努力消除那些长期存在的腐败现象。
46.责任制原则在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中如何体现?
列宁曾经说过:“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离开个人分工负责的所谓集体领导,表面上是人人负责,实际上是人人都不负责,只能贻误工作,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明确每个人所应负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根据宪法,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例如,国务院以其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来实行集体领导,同时国务院又是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总理负责制和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必须对其后果负责。在我国,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而且相互统一的,因此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而且由于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责任制实际上是人民公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和制度,它应该是我国政权机关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过去一段时期,这一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党和国家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以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同时,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个人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享有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权责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因此,个人负责制仍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种运用方式。
47.党的领导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是如何贯彻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各方面工作能够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但党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实现的,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非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现在:①党的政治领导。党根据对国内外情况的研究,提出党的总路线和党对各项重大事务的方针、政策,以此来指导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或者审查、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具体事务的方针政策。党的方针政策必要时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国家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②党的组织领导。党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议的贯彻执行;同时通过国家机关培养、挑选、输送大量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来保证党的领导。③党的思想领导。党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阐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赞成、接受并自觉贯彻党的主张,加强党的领导。
48.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49.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一回事吗?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提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50.什么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依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设置并授予职权、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的机关。因此它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这又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区别。国家权力按职能分工,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司法职权,而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51.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几种,其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它们有依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的权力。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5)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对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授权由一些有关的技术性机构办理。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52.什么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拥有的行政处罚等职权委托给具有法定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存在质的区别:一是职权的来源不同,前者来源于实施法律的行政机关,后者来源于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二是成立的前提不同,委托的成立须经受托人的同意,授权则是制定法律、法规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不需要有被授权人的同意,被授权人不能拒绝;三是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后者则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同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相当广泛。①被授权组织通常也可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当法律、法规授予这些组织某种行政职权,它们在行使这种职权时是被授权组织;当它们行使行政机关委托它们的某种行政职权时,它们是被委托的组织。②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主要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的治安联防队。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通常被委托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③某些私人组织。在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还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可委托私人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53.什么是综合执法机构?
综合执法机构,有时也称联合执法机构,是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构,一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地方组建了形式不一、功能各异的综合执法机构,不仅履行一般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也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里的“一个行政机关”就是综合执法机关。例如由工商、物价、税收、公安等机关的人员组成一个机构进行联合大检查,处理工商违法案件。这种机构就是综合执法机构。
54.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特点为:(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2)国家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55.如何识别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还是非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行政法上,对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和非执行公务的行为明确界限加以区分十分必要,它不仅关系到对相对人的效力,而且关系到行为责任的归属。有人主张可考虑下述四种因素作区分标准:①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②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③职责因素。公务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④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
有人提出6项标准:①时间标准,即考虑是否在上班时间;②职责权限标准,即法定责权内的行为是公务行为;③公共利益标准,即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④目的意志标准的,即出于公务目的,体现行政机关意思的行为是公务行为;⑤名义标准,即配有公务标志,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⑥法律适用标准,即凡不能适用民法的行为应视为公务行为。只要符合上述6项中三项以上标准的,就应确定为公务行为。
56.公务员的保护指什么?
公务员的保护是指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具有的救济手段。如公务员执行公务不受妨碍,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等。如果没有救济手段,公务员很难执行职务。公务员的保护内容分为防止公务员受到来自公众的侵害和来自行政机关的侵害两个方面:
(1)防止来自公众的侵害所具有的保护手段有:①刑法上的保护;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妨碍执行职务的障碍,主要有对公务员实施威胁、侮辱、诽谤、暴行、抗拒、行凶等妨碍职务的行为。为此刑法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对公务员免遭妨碍执行职务行为的侵扰给予刑法上的保护。②民法上的保护。民法上的保护表现在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苦实施了侵权行为,只在其本人有严重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2)防止行政机关的侵害,公务员具有行政上的保护手段和司法上的保护手段:①行政上的保护手段主要存在于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职务关系受法律保障。例如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被解职或行政处分;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其权利或利益时可以提起申诉。②在我国,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其权利或利益,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依特别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