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南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单位在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问题较轻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问题较重的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 农机生产企业有下列一般责任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4、企业产品未按规范生产要求,无铭牌或铭牌不规范、标识不清、编码不规范、机具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模糊不清的。
第三条 农机生产企业下列重大责任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第四条 经销商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
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2、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3、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4、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5、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6、未向购机者讲解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项的;
7、销售记录和补贴机具档案不全的。
第五条 经销商有下列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者,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市、州、县农机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可取消其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开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
4、降低或减少配置、低配销售的;
5、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的
6、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对于违法违规特别严重的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两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贵南县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